问题 问答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刘某对此房屋拥有什么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租赁权。

解析: 首先,根据新《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抵押合同成立,但流质条款无效,刘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在本题中,王某以正在修建的6间房为抵押但没有办理相关事宜,因此,
刘某不能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再次,王某同意将房屋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双方成立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无偿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对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王某提出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刘某后,又将其转卖给赵某,可以认定其在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因此,刘某对房屋不因赠与取得所有权。
王某和刘某约定,“房屋建成后,要留出三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和王某之间成立给付少量租金的、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基于租赁物物权化的性质,虽然房屋最终为赵某所得,但刘某基于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房屋依然可以行使租赁权。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