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继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医学鉴定。县人民法院遂欲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作为鉴定人对乙的伤势进行鉴定,但甲YAT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该申请被驳回后,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乙构成轻伤。甲对此鉴定结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同时,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在此后的第三天,甲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两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3 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5 000元。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反诉。

甲申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回避,应由谁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果甲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该回避申请不具备法定理由,所以应当由法庭当庭决定驳回,并且甲不得申请复议。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法第29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本案中,甲以丁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不属于上述《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的规定,该回避申请应当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且甲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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