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2005年月,王某将房屋的3间给刘某,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赠与合同。

解析: 从第1题可知,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王某和刘某订立的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刘某基于此取得的债权关系不存在。后王某同意将房屋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应认定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无偿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但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不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王某提出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刘某后,又将其转卖给赵某,可以认定其在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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