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基本上与国际法相同,但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从其历史来看,最初的环境条约数量少,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也比较狭窄,多为多边条约,主要是有关国家就生物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出一些规定,后来,随着环境条约逐渐增多,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便有所扩大。②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模式。环境条约越来越注重履约的问题。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在国际环境法中,国际习惯与条约相比处于次要的地位,相关的习惯法规则不是很多,其主要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的历史较短,尚未积累起充足的国家实践。不过,像在《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这样国际社会太多数成员赞成的国际文件中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应该被认为是证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有力证据。
(3)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渊源中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单独依据一般法律原则裁判,因此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不如条约和习惯。
(4)辅助性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这里的“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判例,其中又包括国际司法机关判决和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法家学说主要是指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5)“软法”。软法是指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因此被称为“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