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A公司2008年3月改制为B 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原副总经理甲被聘任为B公司总经理。国有C公司也是B公司的股东,故派遣乙担任公司会计。公司改制前,A公司总经理丙和公司其他领导 商量后,将公司80余万元小金库全部分给职工做奖金。公司改制中,甲隐瞒A公司50万元债权,使之没有纳入资产评估。改制后,甲将此笔债款要回后私吞。甲 还将家人出国旅游费10余万元在B公司报销,乙明知甲此举违法,仍然为其报销提供帮助。乙的男友丁对乙称其妹妹出国学习需要保证金,请乙在公司借点钱,乙 就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出公司10万元交给丁。丁在4个月后将10万元交乙归还了公司。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擅自挪出公司10万元给丁,关于这一事实的定性,正确的是( )。
A.乙、丁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丁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共犯
C.乙构成挪用公款罪,丁不构成犯罪
D.乙构成挪用公款罪,丁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 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乙属于国有企业派遣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10万元超过三个月才归还,因此构 成挪用公款罪。而丁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挪用公款,因此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