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颖65万元。10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的牌子,在街头叫嚷:“谁买判决书值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事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纷纷“对这样的执行力度失去信心”,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要求: (1)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2)字数不少于500宇。 提示: (1)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性质。 (2)判决确定的权利是否有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 (3)法律对于买卖判决书的态度。 (4)对“拒不执行”的强制约束力。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参考答案:生效的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对是非曲直的最终决断。但是如果这种最终决断无法兑现,就成了一纸空文、低价出卖判决书是当事人的一种无奈,这种无奈引申出了许多问题。 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处理法律文书。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 判决是法律确定给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一般认为不具有可转让性,即使进行了这样的买卖,买者实际上得到的是一种空的、无法实现的权利。但另一个问题是.这个判决是否适用继承如果适用,那就说明受民法调整,如果受民法调整那就有权处分,如果有权处分那就可以买卖。只是,这都是如果。 尽管法律上不允许这么做,但如果一定要买,法律也不于扰。只有在买方实现不了相应的权利发生纠纷,法院才会确认这种买卖是不成立的。 低价贱卖生效判决只是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除此之外,不具有其他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其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目前法院执行制度的不信任以及对整个社会公众体系的怀疑。我们应当从强化制度手段人手.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通过刑罚手段来树立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