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申请人就一种水处理方法及其所使用的装置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并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将水处理装置的样机送到专利局。在实审过程中,审查员指出,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能够对水处理装置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针对该审查意见,以下哪种答复或修改方式是可能被接受的

A.补充新的技术内容,使说明书的内容更加完整

B.将样机公开的技术特征补充到说明书中

C.将涉及装置部分的内容删除,仅保留水处理方法的内容

D.陈述意见,说明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可以实现本发明中的水处理装置的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 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A、B根据《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之(2)的规定,选项A、B错误。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故选项C正确。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1“答复”中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选项D的答复意见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该陈述内容正确、合理,审查员也应当接受该意见。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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