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哪些情况可视为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A.说明书仅提到温度为0℃~100℃,并且没有给出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书将其限定为更小范围20℃~50℃
B.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铜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其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
C.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提及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实施例分别采用铝、铜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电镀材料限定为铁或镍
D.说明书仅公开了用氯化钠、氯化钾的水溶液作为获得氯元素的源,权利要求书将该源限定为含氯化合物的水溶液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2.6“具体实施方式”中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选项A权利要求中的温度为20℃~50℃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出现,因此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
(注意:选项A中,O℃~100℃的技术方案也仅是在说明书中提及而并没有给出具体实施例,因此其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亦需要进一步判断。)
B选项B中,由于权利要求书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所以其含义为全部的金属材料都可以作为发明中的电镀材料。但是,从公知常识来看,并非所有的金属都可以作为电镀材料的,而且其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铜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所以其说明书不能支持其权利要求。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C、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2-10-3.4“关于实施例”中规定:“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选项C、D中,权利要求的概括都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并且权利要求中概括的内容并不都是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并不足以判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是否都可以实施,所以选项C、D中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选项C、D错误,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