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法院文书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专利权人的依据

A.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书

B.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调解书

C.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D.法院发出的普通来函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 专利权人变更的手续
A、B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7.2.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之(1)的规定,选项A、B正确。
C《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一种程序上的通知。民事诉讼中,法院结案的法律文书只有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三种,执行的根据也只有这三种。由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也不能作为变更专利权人的依据。故选项C错误。
D选项D不符合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干扰项。故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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