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市丙公司和双方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将自己在E地的厂房作了抵押,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担保,约定发生纠纷由抵押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D市起诉丙公司,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C市法院管辖。D市法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至E.市法院管辖。E市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公司参加诉讼后向法庭出示了和甲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参照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乙公司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实现,因为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效力。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因此仲裁协议没有效力。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