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自学校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至2012年4月1日为期4年半。但由于甲所在的企业是民营企业,不能解决本地户口,在毕业之际,户口被发回原籍。现在甲预购房,可是根据政府购房政策规定,没有本地户口者欲购房,需要提供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2012年4日8日,甲和乙达成了一套房屋的买卖协议,价格为220万元。在甲乙签订合同后,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关于登记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拒绝办理登记,甲乙的购买合同因为不符合政府的房屋购买政策而无效
B.尽管暂时不符合政府的购房政策,但是甲乙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告知甲乙可暂缓过户登记,待甲缴足5年社保之后再来办理
C.告知甲为了防止乙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可先办理预告登记
D.若甲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乙未经甲的同意,再处分该房屋的,不生物权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买卖合同,自从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协议时就生效,国家政策对于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只有当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时才会无效,A错误。由于甲上不符合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但等到社保缴足5年后是可以办理登记的,因此可以暂缓登记,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正确。为了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甲可以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后,乙如果不经甲的同意再处分该房屋的,不生物权效力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