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竣工结算: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

问题:逐一指出上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