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电视剧的版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某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并由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责国际发行。1998年年底,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播映该电视剧。1999年9月17日,舒某利用其担任甲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某电视台领取该电视剧的播出带时,从甲公司多骗取播出带一套,交给乙公司经理陈某,由乙公司工作人员复制了两套。后两人以乙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丙省电视台、丁省电视台和某市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797500元。而后舒某将销售该播出带的违法所得款用于在某旅游区购买别墅。
问:舒某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舒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舒某和陈某未经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对电视剧进行了复制,并分别与三家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属于“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行为”,且获利79万余元,远超出司法解释对本罪确定的最低数额,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主观上,出于营利的目的,两人故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因此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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