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黄某原是某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黄某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黄某利用其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8次骗取天安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问: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种主体中的任何一种,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黄某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黄某利用自己修车的便利,制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冒用投保人的名义,骗取保险公司财物;主观上,黄某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而故意实施侵犯保险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