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是( )。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800元的手机与乙(19周岁)价值2000元的司法考试听课证进行了交换

B.甲、乙签订一份标价4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定金为10万元

C.甲欲将自己的车赠与乙,但怕家人反对,就编造了购车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D.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中甲、乙的行为当然有效。《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B项中超过的部分无效,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C项中甲实施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但是甲对于其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处分主观上没有违法性,所以C项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更非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主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利息,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视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确认合同无效,因此D项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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