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8年3月至6月间,以郑某为法人代表的某食品厂(集体企业)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了与某糖果有限公司使用在泡泡糖上的“大大”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然后用在本厂生产的“大大卷”泡泡糖和“太大卷”泡泡糖、“太大”泡泡糖、“特大”泡泡糖上。郑某将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共计7653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597594元。同时经查证,尽管上述糖果有限公司的“大大”泡泡糖很是有名,但因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通过注册。
问:此案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略。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受刑事保护的问题。依据中国现行刑法典,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注册商标,至于非注册商标,虽然可能在当地享有声誉,但由于未注册,因此不受国家刑事法律保护,侵犯非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假冒的糖果有限公司的商标到案发时止,仍然没有通过商标注册,因此,本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