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蒋某原是某轿车消声器厂厂长,杨某原是该厂销售科科长。该厂产品由于质量低劣,且无商标、无生产厂家等原因,销售不畅。两人遂谋划在自己的产品上印制与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奥迪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商标图案和极其相似的组合商标图案(未注册),称为三V五环商标。并规定了含义,即三V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集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五环为:产品走向五大洲。两人认为该商标图案既没有完全照搬,不至于侵权,又极为相似可促进销量,于是大量生产,将该产品投放到上海、北京等市场进行销售。并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英文标识“SANTANA”字样,在销售发票的品名一栏,使用中文“桑塔纳”名称。
问:杨某、蒋某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杨某、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第一,确认消声器和车是否属于“同一商品”。依据目前中国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此处的消声器和车是属于一个项目之下,因此消声器和车是“同一商品”。第二,确认杨某、蒋某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是否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依据“两高”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解释》第8条和2011年1月10日“两高”及公安部发布的《意见》第6条的内容,杨某、蒋某在其汽车消声器上及其包装上使用了与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故杨某、蒋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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