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为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决定并授意公司会计林某采取销售粉碎硅不开增值税发票,收入不入账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林某遂按照罗某的授意,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该公司采取上述方法共隐瞒销售收入83万元,偷逃增值税12万多元,占当年纳税额的36.9%。事后该公司将此非法所得用于股东分红。
问: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是否构成逃税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构成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客观方面,林某按照罗某的授意,采取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不如实申报纳税,符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使应纳税额变少的法律规定,同时,行为人逃避缴纳增值税12万多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0万以上,数额巨大;主体方面,本案的犯罪主体由单位和个人组成,所以需要处罚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主观上,出于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的目的,罗某故意实施了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