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曰天津新洋公司以每公斤1.76元收购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天津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运输到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所属的芜湖西站,交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收货。到站卸车时,收货人发现车厢内有严重异味,拒收货物。天津新洋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赔偿全部损失,按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8179.50元。后该批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3911(剧毒农药),含量为3591.6mg/kg;存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11,含量为100mg/kg。经铁路到站顺查,发现该车皮于2003年5月18日曾装运过3911。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郑州东站经洗刷消毒后又投入使用。 问题:化鱼山火车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解析: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白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3)保价货物的赔偿工作应遵守主动,迅速正确,合理平等的原则,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