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5年2月,A公司与货运代理B公司(简称B公司)办理出口货运委托,要求将价值9万美元的中药材经由上海铁路运往俄罗斯莫斯科车站。出口货运委托书声明:发货人为A公司,并告知收货人的姓名、护照号码和电话号码,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同年5月,B公司接收所托运货物,向A公司签发了C公司为总经营人的前苏联大陆桥运输的提单,提单发货人为A公司,总经营人为C公司;提单收货人填写内容与出口货物委托书相同,并附上C公司驻莫斯科联络人的详细地址。同年6月,B公司从上海桃浦站发运了该批货物,桃浦站开具了发货人为C公司,到站为莫斯科的国际货物联运协定的运单。但此后,A公司一直未收得到货消息,C公司查询后得知货物到站后被俄方拍卖。A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问题:请问该案例中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国际货协运单关于地址的记载,不得没有收货人的名称或通信地址;货物交付阻碍时应由发货人在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未收到发货人的任何可行指示,则货物按照发生阻碍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处理;如果货物已经变卖,卖得的款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交还给发货人。C公司提供全程运输提单,承担全程经营人责任,但C公司未提供货物在到站被处理的有效证据,应对提单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A公司的全部货物损失。但由于A公司在办理委托运输手续时未详细写明收货人的通信地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