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  南方A市西湖糖业公司与北方B市建国烟酒糖茶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西湖公司供给建国公司白糖30吨,每吨5000元人民币,由西湖公司办理托运事宜,并于2004年3月25日前运至B市火车站交货,届时建国公司前去提货。合同签订后,西湖公司即据此与当地铁路局签订了运输合同。3月25日,铁路局将货物运到了B市火车站,但建国公司直至4月5日才去提货,验收时发现货物短少1000公斤,且有2吨因为与冻鱼同一车皮运输,被融化的鱼腥水污染。请回答下列各题: 经查,货物1000公斤的短少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白糖自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由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由铁路局承担

B.由西湖糖业公司承担

C.由建国烟酒糖茶销售公司承担

D.由三方分担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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