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形成的作品。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客观再现,反映自然人的真实面貌。由于肖像能客观反映肖像人的形象,所以,在法律意义上,肖像体现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内容包括:(1)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制作专有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如自画像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到照相馆照相、请画家画像等;使用专有权指肖像权人对肖像的专有使用权。权利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使用而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或达到精神上的满足。(2)禁止他人擅自制作和使用权。 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体现主体的人格利益,属绝对权。未经他人允许,不得制作或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2)无正当理由地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对此,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如果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有正当理由,为法律所允许,即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这些正当理由也称对肖像权的限制,包括:①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肖像,如公安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②在公开场合中,为新闻报道目的而使用参加该公开活动的人的肖像。如参加游行、集会、演讲时等。③为本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如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曝光等。④特殊人物的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政府官员、知名人士、运动员、艺术家等,他们的活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对有些活动,人们也享有知情权,所以,为了报道这些人的活动、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⑤为了科学研究或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很多人包括司法部门的人认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一,未经本人同意;二,以营利为目的。这其实是对该条文的误解。对此,本书以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首先,肖像权从内容上来讲包含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其中的精神利益是主要部分,而物质利益则是其精神利益派生的。物质利益不能掩盖其精神利益,也就是说,不能以肖像权的物质利益是否受损来作为判断肖像权是否受损的标准。例如,在某人的肖像上乱涂乱画,行为人并不具有经济利益或营利目的,但不能说其行为没有侵害他人肖像权。其次,这一规定可以从逻辑角度理解,即:经本人同意,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或者说法律规定的仅仅是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是侵权行为,但并未规定,也不能推理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不构成侵权。所以,“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是不周延的表现。

问答题


被告人:汪某,男,40岁,曾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997年4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某,男,30岁,因犯盗窃罪于 1998年11月25日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1998年12月10日,送回其原户籍所在乡镇考察。
被告人:高某,男,32岁。
200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了来该市找临时工的一农村青年妇女卢某。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骗至一无人处将其强行 * * 淫后,以5000元价格将其卖给了被告人韩某。韩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察,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卢某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7000元。卢某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喝。一日,卢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并威胁说,如果胆敢再逃,将剥光其下身衣服,让其无脸见人。事后高某觉得仍不解气、不放心,又将卢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卢某熟睡之机,悄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卢某。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8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自家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卢某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