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的明光制药厂(一般纳税人)统一核算生产各类药品。9~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9月份销售非免税药品,价税合计已收取货款20000元,用本厂车队运输(非独立核算)收取的运费3400元,其中含建设基金120元,装卸费350元。
(2)9月3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非免税药品,发出药品价税合计12万元,合同规定本月20日应收款6万元,10月20日收款6万元。20日实际收到货款4万元,对方来电要求延期支付2万元。双方协商,药厂同意欠款2万元与10月20日的6万元同时付清,但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所欠款项2%的违约金,对方同意。
(3)外购原材料取得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3000元。购进药瓶、药棉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260元。支付说明书印刷加工费取得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金180元,已完工提货,支付了款项。
(4)10月份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销售非免税药品价税合计收取95.6万元,包括合同规定的6万元和欠付的2万元及违约金。购入原材料已全部到货入库,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89740元。上月购进的药瓶、药棉发票认证相符。
(5)11月份销售非免税药品价税合计为81.9万元,因对方提前支付货款,实收80.262万元。本月购进原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9.5万元(认证相符),支付运输部门运费1.45万元、杂项费用0.55万元,取得合法运输发票。库房漏水,损失非免税药品不含税成本5.6万元,其中运费0.6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9月、10月、11月份药厂应纳增值税、城建税。
参考答案:(1)9月份应纳增值税: [(20000+3400)÷1.17+60000÷1.17]×17%-(3000+180)= (20000+51282.05)×17%-3180=71282.05×17%-3180=8937.95(元)
(2)9月份应纳城建税:8937.95× 5%=446.90(元)
(3)10月份应纳增值税:
免税药品的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金×(免税药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89740+260)×{100000÷[100000+(956000-20000)÷1.17)}=90000×[100000÷(10000 +800000)]=90000×(1÷9)=10000(元)
应纳增值税=(956000-20000)÷1.17×17%-(89740+260-10000)=136000-80000= 56000(元)
(4)10月份应纳城建税:56000× 5%=2800(元)
(5)11月份应纳增值税:81.9÷1.17×17%-[19.5+1.45× 7%-5×17%-0.6÷(1- 7%)×7%]=11.9-[19.5+0.1-0.85-0.045]=11.9-18.71=-6.81(万元)
(6)11月份不纳城建税。增值税6.81万元留抵下月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