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开办一城镇集体劳服企业在册职工320人,安置待业人员达62%。2003年底就业人员500人,2004年1月又吸收下岗职工200人。2005年的工资支出700万元,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将原值20万元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16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1万元,发生的清理费用0.12万元,收入未入账。仓库被盗,损失货物18万元(不含税价),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因情况不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企业按18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本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20.03万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了注册资金的借款利息支出20万元。5月租入一辆货车,租期两年,每年支付租金9万元,对方要求一次付清,企业本年租金列支18万元。通过教育局向市少年宫捐款15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给购货方回扣3.12万元作为费用扣除。支付外聘营销人员季某奖励0.9万元已在费用中列支。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40万元。其中从被投资方分回利润11万元,被投资方当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4%。
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2005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说明对季某的奖励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答案:该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超过60%,享受免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安置待业人员达40%,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所以2004年、200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计税工资:(500+200)×800×12=672(万元)
应调增所得:700-672=28(万元)
②允许列支的三项经费:672×(2%+14%+1.5%)=117.6(万元)
应调增所得:700×17.5%-672×17.5%=4.9(万元)
③出售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应征所得税,净收入应调增所得:11- (20-16)-0.12=6.88(万元)
④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转出,允许列支,所以应调增所得:
18×17%=3.06(万元)
⑤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00+11)×3‰+3=12.03(万元)
应调增所得税:20.03-12.03=8(万元)
⑥多列支9万元租金应调增所得(应按受益年限列支)。
⑦经教育局向少年宫捐赠的15万元允许全额扣除。
⑧20万元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调增所得税。
⑨给购货方面的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3.12万元。
⑩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0+28+4.9+6.88+3.06+8+9+20+3.12-11=211.96(万元)
(11)企业所得税:211.96× 33%× 50%=34.97(万元)
(12)支付季某的奖励,应作为季某的劳务收入(非雇员)代扣代缴季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如下:9000×(1-20%)×20%=1440(元)
(13)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1÷(1-24%)×(33%-24%)=1.30(万元)
(14)共缴纳企业所得税:34.97+1.30=36.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