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处理突发事件的一般对策,处理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对策。
参考答案:
解析:(1)处理突发事件的一般对策:突发事件处理对策一般是指针对上述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后管理和应对处理办法,包括对突发事件的规避、评估、控制、解决和应变措施。突发事件处理对策就是要在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尽量避免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并且能够缓解矛盾,推动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2)处理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对策: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处理对策的基本前提是在企业全体职工中树立牢固的“事故”意识。事实表明,没有事故隐患的企业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企业事故何时发生、何处发生、以何种形式发生等问题往往是事先很难预测的,所以事故管理不能只是企业决策部门,也不只是某个职能部门的事情,而是企业全体职工都要参与和关心的事情。尽管对事故很难预测,但绝大多数事故都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有前兆的、有过程的。 企业必须通过各种宣传和考核手段,使全体员工树立起强烈的事故管理意识,在观念上使员工减少因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即便是事故发生的非常时刻,也能够使职工自觉按照企业事故管理制度,利用非常手段避免企业事故带来更大损失。因此,实施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管理的前提就是使全体职工时刻保持事故意识。 (3)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的对策: 1)自觉并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活动或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指挥、命令和服从的隶属性关系,但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行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胜诉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自觉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积极参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团体劳动争议的协调活动。 ①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两大对等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国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等手段强行消除分歧,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调的形式,使争议双方在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大同存小异,从而完成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主协商解决,企业应通过协商力求达到意见的统一。 ②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按照三方原则,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协调和斡旋,使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此种处理方式中,企业应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料和相关证据,配合协调处理机构的必要调查,不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制作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重大突发事件的对策: 1)重大突发事件的必然性:重大突发事件的实质是劳资权利纠纷激化的具体表现,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劳资双方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就不可避免。特别是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民经济中的资本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资本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在经济结构调整进行的同时,就业结构的深刻调整也在进行,非国有经济成分中就业人员数量逐年上升,资本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劳动关系的重构。同时,国有企业以非国有经济作为参照系,劳动关系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利益分歧也在逐步加大,对立性增强。在此种情况下,应努力降低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灭突发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团体劳动争议的出现和上升趋势属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缓和冲突,如何形成一种机制使突发性事件消弭于无形之中。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做到:第一,准确迅捷的信息传递;第二,及时的信息确认,杜绝任何形式的信息偏误;第三,科学地理解信息以及据此信息作出迅速反应。 2)坚持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权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非常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调整与控制中,政府劳动政策与社会政策制定的原则和出发点应当以追求社会公平、公正为基本宗旨,政府劳动政策层面对劳动关系的社会调整与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率机制应当有比较清晰的界限。很多突发性事件是因为基本劳动权被雇主侵犯所致,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的义务。最低劳动标准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不得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议予以变更,在这里所谓的有了问题“不找政府找市场”的解决原则可以说是不适用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规定的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政府在劳动领域的政策毫无疑问应以保护劳动权为其中心。政策的灵活性和快速反应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滞后性,坚持劳动权保障的政策原则可以极大地促进最低劳动标准的执行。 此外,坚持劳动权保障还须完善劳动立法。团体劳动争议和绝大部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发性事件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必然现象,争议的最初起因属于私法领域中的利益冲突,之所以扩散到公共领域,使之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缺乏在私法领域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这里所指的停工、怠工,实质上即为团体行动,如果立法对“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的事项未能解决时工会可采取的行为模式作进一步明确设定,必将会使无组织、无秩序、自发性的突发事件转化为有序和受控状态,并使之限定在劳动关系领域,从而克服或弱化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明确,产业行动权由法律予以规范,那么就必然与相应的法律责任相联系,法律中的权利通常都有相对应的义务,自由与限制是相互联系的,许多国家在宪法和劳动关系法中对产业行动所作的规范,一方面体现自由、民主和进步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更多的是确认产业行动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它不仅可以成为解决劳动关系利益冲突的手段,同时也成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机制。 3)强化工会职能的转换:预防和化解突发事件还必须强化工会职能的转换,使工会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对工会的要求统一起来。一方面,必须加快工会的组建步伐,形成并建立雇员与雇主权利对等的社会条件,扭转分散的、孤立的雇员个人与社会化的资本力量严重失衡的状态,增强雇员在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决定方面的力量。提高工会组建率的重要措施是强化上级工会对新建企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组建工会方面的指导,化解雇主对工会组建的各种干扰。另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工会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强化工会的经济职能,切实将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工会 * * 的主要途径,强化工会干部的法律保护,使工会真正成为雇员利益的代表和雇员利益的表达渠道,成为雇主违反国家劳动标准的强有力的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