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集体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不是劳动者个人。 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团体劳动争议的标的涉及订立、变更或履行集体合同等一般劳动条件事项。团体劳动争议分为利益争议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当事人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集体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集体合同条款即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协商谈判出现破裂或僵局,此种争议处理不好,甚至出现示威、请愿、游行、罢工或闭厂等激烈情形。权利争议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集体合同条款付诸实践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实现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并且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团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往往由于解释集体合同条款有分歧或违法而导致出现。无论是何种团体劳动争议,内容都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这一特点将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 3)影响的广泛性。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事关劳动者的整体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极易导致出现其他激化矛盾的行为。 (2)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此外,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该办法规定: ①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②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3)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它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时,应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同级工会以及有权代表企业的部门和社会团体,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是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协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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