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 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 “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2000×5‰=10万元<25万元,因此,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25-1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