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承诺3个月后付款。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请丙公司和丁公司作担保人。其中,丙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货后,甲公司为筹集资金,将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甲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丙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但是丁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经调查了解到,甲公司试制新产品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股东之间有矛盾。甲公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但是张某拒绝追究李某的责任,王某准备就此对李某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货物用于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是否合法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4)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的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甲的担保行为合法。
(2)丁公司的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①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②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损失应由李某赔偿。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王某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在监事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3)该企业当年设备折旧税前扣除额=80×(1-5%)÷10÷12×8=5.07(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补税的所得额=(80-5.07)+50=124.93(万元);
该企业当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24.93×25%=31.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