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2008年9月某综合服务楼发生下列业务: (1) 照相馆取得营业收入50,000元。 (2) 旅店凭卡到柜台统一办理住宿费结算,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 (3) 精品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经营商品有甲乙丙三种,其中甲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丙属免税商品。销售甲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将乙商品80,000元捐赠给敬老院,销售丙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9月份购进甲乙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4) 饭店共有5个包间,包间均有卡拉OK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取得收入15000元,餐饮娱乐未分别核算。 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并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精品屋应纳增值税( )。
A.45500元
B.55923.07元
C.35300元
D.251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销项税包括两部分: 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100000×17%=17000元; 捐赠乙产品要视同销售:80000×17%=13600元; 进项税=5500元。 所以应交增值税=17000+13600-5500=2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