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早报》记者刘云在该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法院新近审理的一起明星性骚扰案件谈到:"有的大腕虽然在诉讼中胜诉,但其实他已不是第一次对崇拜他的女性进行性骚扰,当然,作为小辈的新人为了出名而小题大做,况且平时作风也很不好,真是一起荒唐的官司。"该报社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该起诉讼的当事人甲男、乙女读了文章,认为该报道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城早报》和记者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甲男、乙女为原告,列报社和刘云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刘云提出,甲男、乙女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土城早报》刘云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甲男、乙女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甲男、乙女向报社和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甲男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乙女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错误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B区人民法院。 因为移送管辖仅限于受理法院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法院无权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2)B区人民法院不应将《土城早报》和记者刘云列为被告。 因为本案中,记者刘云与《土城早报》是隶属关系,他所撰写的报道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只能列《土城早报》为被告,而不能将刘云也列为共同被告。
解析:(1)《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土城早报》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所以,甲市A区人民法院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B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刘云为《土城早报》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