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早报》记者刘云在该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法院新近审理的一起明星性骚扰案件谈到:"有的大腕虽然在诉讼中胜诉,但其实他已不是第一次对崇拜他的女性进行性骚扰,当然,作为小辈的新人为了出名而小题大做,况且平时作风也很不好,真是一起荒唐的官司。"该报社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该起诉讼的当事人甲男、乙女读了文章,认为该报道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城早报》和记者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甲男、乙女为原告,列报社和刘云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刘云提出,甲男、乙女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土城早报》刘云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甲男、乙女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甲男、乙女向报社和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甲男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乙女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乙女未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已过,报社是否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对她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报社可以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向法院申请对乙女单独执行一审判决。因为在一审中,乙女与甲男是普通共同诉讼人,二人均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对他人不产生影响。本案中,乙女在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就对她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报社当然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乙女与甲男在一审中处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可知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所以,诉讼结果的承担也是相互独立的。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具有诉讼行为独立性的特点,人民法院的裁判也不一定同时做出,可以就共同诉讼人分别出具法律文书,以便执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各共同诉讼人的裁判也可能分别生效、分别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点严格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虽然,根据《民诉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并且只能针对同一个上诉人而言,不适用于共同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或者部分共同诉讼人没有上诉的情况,并不能动摇;审审理范围的原则性规定。所以,本案中,由于乙女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针对乙女的部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报社也就可以依此判决申请对乙女的单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