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J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I,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 m3增加到7000 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 m3减到2400 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如表5—1所示。
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如表5—2所示。
[问题]
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参考答案:
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4200)×7000=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3600)×2400=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C、D、G、J、K、N,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1600(m3),由于1600/7800=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4200+3600)×(1+15%)=8970(m3),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7000+24O0-8970=430(m3)。
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700+430×700×90%=654.99(万元)。
A、C工作原计划的费用=(4200+3600)×700=546(万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