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元月28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从信用社借款700万元,月息12.6‰,期限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04年元月27日。丙养殖场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2003年2月18日至2003年6月13日,甲信用社先后6次向乙公司发放贷款872万元。乙公司贷款账号设立在甲信用社处。2003年6月13日至6月19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从乙公司账户上先后6次提取2 001 775元。在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均为"李某 (代)"。乙公司称其并未委托李某代取存款,甲信用社也提供不出为何向李某支付乙公司账户存款的证据。2003年4月10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借款50万元。2004年2月21日、3月13日,一位署名王某的人以甲信用社的名义向乙公司收取贷款息差共3万元。甲信用社不承认王某系其单位职员,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确切身份。2004年4月16日,某市南岗公安分局以涉嫌票据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诈骗南岗区民政局200万元之事。当年6月16日,在南岗公安分局人员监控下,李某以甲信用社的名义从乙公司收回了100万元贷款,该款南岗区公安分局经手归还了南岗区民政局。2004年2月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被调离原单位。此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公司催收贷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2万元及利息、罚息和本案诉讼费,丙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另查,丙养殖场是经某省司法厅劳改局批准成立的省属劳改(教)事业单位。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隐瞒了自己事业单位的"身份"。 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后果应由谁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借款50万元,属个人行为,乙公司应向李某个人清收,不能以此折抵甲信用社债权。李某以单位名义清收的100万元贷款确已由公安部门归还了在甲信用社处有存款的某市南岗区民政局,这一行为使甲信用社应向该民政局支付 100万元存款的义务归于消灭,等于乙公司代甲信用社清偿了部分债务,故应视为乙公司对贷款的归还,在清结贷款时应予折抵。甲信用社在李某未得到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乙公司账户上的资金2 001 775元支取给了李某,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将此款交给乙公司,故此款应由甲信用社向李某清收,并应从乙公司贷款总额中减除。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