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凌某,男,34岁,系甲市乙县丙乡武装部长。凌某性情刁蛮。其妻史某32岁,系该乡政府会计,她难以忍受凌某的坏脾气,屡次提出离婚,均遭凌某殴打、责骂。史某不敢再提离婚,却与无固定职业、以做小生意为生的宋某勾搭成 * * 。一次,宋某希望史某帮忙筹一笔钱做化肥生意,史某便挪用公款给宋某。后来,乡政府发现了史某挪用公款一事,因此对她进行审查。在凌某的,追问下,史某在解释挪用公款的用途时,被迫讲出了与宋某通 * * 的事实。凌某大怒,决心杀死史某和宋某。凌某利用职务方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史某大声哭喊,邻居前来劝阻。凌某端起枪对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邻居们不敢再劝。有人怕出人命,就去向派出所报告。  凌某将史某毒打后,朝她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致命的一枪打在头部。邻居听到枪声,有人去派出所报案,有人给宋某送信,让他快跑。但是当先前接到“凌某毒打其妻史某,并持有步枪,可能杀人”报告的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史某已被枪杀。有群众反映,凌某骑着摩托车,背着枪,往宋某家去了。干警们立即驱车追赶凌某。  当凌某来到宋某家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就逃跑,干警们遂在后紧追。  凌某跳进路边一辆卡车,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何某被逼开车向邻县驶去。干警们驱车追赶的同时与邻县有关部门联系,邻县的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立即出动,在半路阻截。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将何某作为人质,要求干警放他过去。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车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凌某于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现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1998)乙检刑诉第56号对凌某提起公诉。在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凌某委托本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凌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2.请根据案情代检察院写一份刑事公诉书。

答案

参考答案:1.凌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对凌某的行为应处以数罪并罚。2.参考文书:                   甲市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1998)乙检刑诉第56号  被告人凌某,男,34岁(出生年月日),汉族,甲市乙县丙乡人,丙乡武装部长,现住丙乡A村,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故意杀人、绑架―案,由甲市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凌某得知其妻史某与宋某通好事实后,于1998年2月30日晚利用职务之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并对劝阻的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随后,凌某向史某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最后一枪打在了宋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当凌某随后来到宋某家里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向自己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来就逃跑。  凌某见路边停着一辆卡车,就跳上车,钻进驾驶室,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令何某停车,他用枪逼住何某,高声向武警喊话,要求放他过去,否则便打死何某。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一颗子弹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驶汽车的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凌某目无国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9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甲市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注:1.证据目录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物清单1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凌某枪杀史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凌某意图杀死宋某,但因警察及时赶到,没有杀死宋某,只是踢断了他三根肋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至于凌某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其故意杀人的方法和手段,构成了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因此对凌某的行为不能另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凌某劫持汽车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即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这种行为之所以不能认定为劫持汽车罪,是因为他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也没危害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他向武警喊话,要求放他过去,否则便打死何某,这也说明他是把何某当作人质来看待的。但如果凌某劫持的不是卡车,而是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则应认定劫持汽车罪。因为劫持汽车罪的侵犯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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