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09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甲公司的监事会 * * 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入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负责甲公司审计事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首先,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其次,王某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