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属化妆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 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8万元,企业以此为基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万元。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业务内容如下: (1)企业管理费用中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为20万元; (2)企业全年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6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为25万元,拨付的工会经费为3万元,职工教育支出1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中含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5万元;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交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向其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3万元; (5)2008年10月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收取产品服务费2.34万元,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企业将此项收入冲减了应付福利费; (6)“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了全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7)“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为销售化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年底的贷方余额为50 000元,其中20 000元为逾期包装物押金。 要求: (1)根据该企业上述资料,分别分析企业2008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该企业2008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解析:分析处理如下: (1)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①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加计扣除费用=20×50%=10(万元) ②职工福利支出超标准:25-160×14%=2.6(万元) 工会经费没有超过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职工教育支出超过标准:10-160×2.5%=6(万元) ③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 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④“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 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 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应作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23 400÷(1+17%)×17%=3 400(元) 应补缴消费税=23 400÷(1+17%)×30%=6 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 400+6 000)×(7%+3%)=940(元) 应调增所得额=23 400-6000-940=16 460(元) ⑥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2000×5%0=1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⑦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补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20 000÷(1+17%)×17%=2 905.98(元) 应补缴消费税=20000÷(1+17%)×30%=5 128.219(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 905.98+5 128.21)×(7%+3%)=803.42(元) 应调增所得额=20 000-5 128.21-803.42=14 068.37(元) (2)2008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 =880000-100 000+26 000+60(1)0-40000+10000+3000D+16460+60000+14068.37=956 528.37(元) ②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6 528.37×25%=239 13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