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法条,试回答以下问题: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2)“公然夺取”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中的“携带凶器抢夺”应如何理解
(4)本条罪名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
(2)“公然夺取”具体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
(3)“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不要求随身携带,也不要求显示出来。但是,行为人携带的凶器,必须具有随时可使用的可能性(本质上是为抢夺而准备的),如果不具有随时可使用的可能性(本质上不是为了抢夺而准备的),即使携带了凶器,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4)抢夺罪在以下情况下可转化为抢劫罪:①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②犯罪人以驾车的方式实施抢夺的,如果以将人撂倒等方式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或者强拉硬拽,或者放任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③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