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5年3月,35岁的赵某离开妻儿独自到南方某城市打工。1997年7月10日起,赵某音讯全无。2001年3月5日,赵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失踪人。2001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公告期后,确认赵某失踪,判决宣告赵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吴某为赵某的财产代管人。2002年4月12日,吴某又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经公告后判决宣告赵某死亡。后吴某与张某结婚,并将其子送与他人收养。2003年12月,据同去该城市打工刚回来的同乡王某讲,前几天在某地见过赵某。
问:(1)吴某从何时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失踪
(2)吴某从何时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宣告失踪是否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赵某打工归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能否与吴某恢复婚姻关系并解除其子与他人的收养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赵某自1997年7月10日起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吴某自1999年7月11日起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赵某为失踪人的申请。
(2)《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赵某自1997年7月10日起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吴某自2001年7月11日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自然人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在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死亡宣告后,因赵某的配偶吴某已再婚,故其夫妻关系不能恢复;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也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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