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国营企业的职工(工龄20年),每月月薪1500元,另外因工作需要每月获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1000元。
2005年3月,该国营企业改制,由企业职工出资将企业资产买断,并将企业资产以拥有所有权的方式量化到出资个人。从3月份开始,所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不再发放工资,凭分到的量化资产按月进行分红。张某出资10万元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价值30万元,3月~5月每月分得红利2000元。
6月份,张某应急需使用资金,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企业另一职工,有关的合理转让费用为5000元。同月,张某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获得企业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收入48000元。
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注册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并核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自7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明其收入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企业自生产经营开始至2005年底,共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为90万元。
(当地规定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5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贷为8000元。工资薪金的必要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
要求:请逐项计算2005年张某取得的各项所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