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政府及其部门位于B区)A区甲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的措施,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都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乙律师事务所的案件争揽过去,乙律师事务所对甲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A区司法局进行了举报。 A区司法局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乃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甲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若申请回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申请回避的对象仅限于审判人员
B.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C.原告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D.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参考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7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诉解释》第47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