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8年四川)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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