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以下各题:
若某甲并未离校打电话,而在现场尽力拉开某乙和某丙,则某丙的医药费应( )。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已经尽了看护之责,故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