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称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有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东方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0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6)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