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A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9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而所谓合伙关系,其实质就是几个民事主体出资成立一项事业,对各自的投资比例、将来的经营方针、权利义务的承担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成立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的承担、公司成立后的利润分配等事项,从本质上看属于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故B项正确,当选。
既然发起人协议属于合伙关系,签订的有合伙性合同,则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自然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是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因此其若产生纠纷,自然也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虽然还是采用了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故C项认为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是错误的,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陷阱点拨] 很多考生认为本题C选项正确,因为误解了《公司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我们认为,募集没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的,原因如下:
第一,《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本位与公司自治。在资本制度上,虽然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但较为宽松。具体表现在较低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出资方式的多样化等方面。《公司法》的这种公司自治理念贯穿整个公司法的法条,法定分期缴纳资本制也是公司法的最基本制度,这样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决定了,如果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第二,《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也是认购公司股份的,而不是强制要求一次缴纳全部股款的。
第三,《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缴足出资,那么就不存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这种情况了。
第四,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活动完成之前,无法确定募集部分的股份是否可以完全出售,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无法确定的。《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处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发起人认购的已经确定的股份总额加上实际募集到的投资人的股本总额。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