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A,C
解析: 支票的期限
本题公布答案为AC,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BC。《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m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A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中,甲、乙约定2005年年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2006年1月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故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时,乙可以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进行抗辩,拒付票据金额。故B项正确。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并不是说原因关系就此消灭。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同样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基础关系中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本题中,票据持有人甲如被银行拒付,其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乙支付房款。故C项正确,当选。
依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如果失票人找回票据,其仍然可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经过公示催告程序,经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之后,票据权利才丧失。因此D项认为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就消灭的看法是错误的,故不当选。
综上,我们认为本题答案应为BC。
[陷阱点拨] 本题中,考生很容易误选A项,因为简单的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来看,银行无权因为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但是本题中的票据为支票,其只能见票即付,而且一般提示付款期限只有10天,因此银行可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考生还易漏选B项,因为意识到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故认为10天之后票据权利即丧失.甲不可以向乙主张票据权利,而只能依合同主张民事权利。但请考生注意,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丧失期限的区别,第一,提示承兑期限。对于汇票而言,提示承兑期限为“见票即付者,无须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者,为出票日起1个月之内;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者,为汇票到期日前”;本票和支票无须承兑。第二,付款期限。对于汇票来讲,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付款;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对本票而言,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付款。关于支票,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三,关于票据权利丧失的期间规定。根据《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考生在复习中,应注意比较这三种期限的区别,以及逾期不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支票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如果不提示付款的话,票据权利并不丧失,只有持票人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不行使权利的,票据权利才会丧失。
还有考生虽然知道票据丢失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丧失,但仍存在如下疑惑,既然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已经丧失,为何原持票人可以凭借公告的法院判决请求原票据付款人付款。对此,可以理解为此时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来源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