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0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质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3年内有获省、市优秀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
参考答案:
解析: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招标人变更招标范围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的收受人,本项目4月12日才提出此问题,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 (5)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宣布,则不属错误。 (6)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而本案为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