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权利限制及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A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应入选。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不同仅体现在劳务出资上。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劳务无法形成责任财产。B项认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错误,应入选。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该条规定并未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有优先效力,C项错误,应选。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表述错误,应入选。
[陷阱点拨] 关于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83、84条的规定,但凡是普通合伙人,不论其之前是有限合伙人,还是之后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其退伙,甚至合伙企业解散破产,该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及其作为普通合伙人之前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