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同文本、出资缴纳、纠纷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A项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入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营各方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合同必须采用中文。而根据题干,合营各方目前仅处于“初步拟定合作框架”阶段,合资合同的作用仅为约束合营双方,而非用于报送审批,合资合同采用英文文本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应入选。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足,C项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合资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外国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但是如果合营各方选择诉讼,只能在中国的法院进行诉讼,D项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争议的焦点在于B项,不少考生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中文版本的合同是必备文件,英文版本的合同是可选择的,所以B项不应入选。我们认为,考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题目的阅读却需更加仔细。虽然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合同必须采用中文,但是题干中无法解读出合营各方要将英文版合同报送的信息,而只是处于“初步拟定合作框架”阶段,不属于报送阶段,因此B项可以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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