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为:第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交差额;第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当选;丁只是后来加入公司中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当选;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B、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陷阱点拨] 考生很容易漏选D项,因为对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区分不清楚。在此对二者进行一个总结:
第一,违约责任。(1)《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2)《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又称资本充实责任或差额填补责任。(1)《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样这里的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2)《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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