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1996年2月8日凌晨,甲县粮食局职工宿舍楼刘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未造成严重损失。当日上午起,甲县公安局消防科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勘察,2月14日,该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刘某房内燃起的,系刘某使用电器不慎引起火灾。但该认定书未送达给刘某,也未告知刘某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认定。1996年3月13日,县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第96009号《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刘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依据《A省消防条例》第48条,对刘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未将《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刘某的行为,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 )。

A.知情权

B.陈述权

C.申辩权

D.起诉权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行政机关并未给予刘某行使权利的机会,所以刘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才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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